※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