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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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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03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三十條理由謂依法令或法律行為,其債權可生利息者,若法令無特 別規定,當事人亦無特別約定,不可無法定利率,以杜無益之爭。故本條斟酌本國習 慣,定利率為週年百分之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