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03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三十條理由謂依法令或法律行為,其債權可生利息者,若法令無特
別規定,當事人亦無特別約定,不可無法定利率,以杜無益之爭。故本條斟酌本國習
慣,定利率為週年百分之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