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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03 條
1.
發文日期:103.07.1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民法第 181、182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有無
免除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所附加利息,或以低於法定利率基準核計利
息裁量權限,目前司法實務及學說尚無相關見解可供參考,故主管機關依
據立法目的,審酌具體個案事實性質、差異,衡量受處分人之資力等因素
,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及平等原則,本於職權妥適處理
2.
發文日期:101.06.06
要  旨:
法務部就「地方首長建請中央專案協助事項(五),建請修法調降國家賠
償相關利率規定」之意見
3.
發文日期:100.02.10
要  旨:
有關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或申請人溢領之國民年金各項年金、給付案件經移
送行政執行後,應否加計利息,係以事實上有無取得為準據,非抽象推論
其當然發生利息,而以法定利率計算利息
4.
發文日期:099.08.16
要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2  項「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
利之規定」,其返還範圍除所受利益外,應附加利息。至於利率,除當事
人約定或相關法規已明定者外,適用民法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規定
5.
發文日期:085.06.03
要  旨:
公務員因案停職於其復職後,不得請求停職期間停發之俸給、年終工作獎
金等之利息
6.
發文日期:079.12.15
要  旨:
查「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再任人員繳
回之一次退休金,應予發還』之意旨觀之,其原繳回之退休金,似應由主
管機關逕予發還。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資遣人員
之給與,準用公務人員退休之規定…』。本件王君於民國五十八年繳回之
資遣費,可否併加利息發還,因屬具體事件之處理,仍請參照前開法條及
行政院六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六十八人政肆字第一二四五三號函釋意旨審酌
辦理」,前經本部於七十八年八月二日法 (78) 律字第一三八九八號函復
貴局有案。本件仍請參照上開函釋意旨自行審酌之。惟如認應併加利息發
還。因利率管理條例業於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經總統令公布廢止
,應依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之法定利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