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
民法
- 法條內容
法條內容
| 法規名稱: |
民法英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 施行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