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 思表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