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68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代理人有數人,其代理權為共同代理權,抑為各別代理權,依法律或本人之意思 表示定之,是為通例。如法律別無規定,而本人又未另有意思表示者,則視為共同代 理權,以防無益之爭議。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