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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68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代理人有數人,其代理權為共同代理權,抑為各別代理權,依法律或本人之意思
表示定之,是為通例。如法律別無規定,而本人又未另有意思表示者,則視為共同代
理權,以防無益之爭議。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