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因完成前條之行為而可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但廣告另 有聲明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