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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64-1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完成一定行為之結果,如可取得一定權利者,例如專利、著作權者,因係行為人
    個人心血及勞力之結晶,其權利仍屬於行為人。但廣告中如有特別聲明,例如對
    於行為人有請求其移轉於己之權利,則依其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