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