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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3 條
1.
發文日期:112.09.14
要  旨:
有關未婚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得否將原由未婚未成年人行使親權之特定
事項委託由自己行使,及未婚未成年人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疑義
2.
發文日期:111.07.15
要  旨:
有關滿 18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
規定申請承租國有耕地者,有無民法第 12、13、77 條規定適用疑義之說
明
3.
發文日期:101.04.10
要  旨:
參照民法第 15-2 條等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於受輔助宣告前開立儲金帳
戶,受輔助宣告後提領存款、辦理帳戶變更事項等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
所必需」,須就消費寄託契約約定內容判斷,又因涉及金融管理法規解釋
適用,宜由金融管理法規主管機關認定
4.
發文日期:101.04.10
要  旨:
民法第 15-2 條規定參照,受輔助宣告之人於受輔助宣告前開立儲金帳戶
,受輔助宣告後提領存款、辦理帳戶變更事項等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
必需」,須就消費寄託契約約定內容判斷,因涉及金融管理法規解釋適用
,宜由金融管理法規主管機關職權認定
5.
發文日期:099.11.15
要  旨:
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離婚後尚未成年,對於其未成年子
女之從姓約定及姓氏變更,得以該未成年子女之父母身分為之,無庸得其
法定代理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等之同意,亦得親自向戶政機關為申請
其未成年子女改姓之行政程序,而不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6.
發文日期:080.01.07
要  旨:
本件請領印鑑證明之當事人為本國國民,其可否依印鑑登記辦法第五條第
七款規定請領印鑑證明似屬單純之國內案件,而非涉外案件,合先敘明。
查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一千零八十六條分別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
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因此有關未成
年子女之法定代理問題,應依上開規定認定,初不因其父母之國籍而有異
,故雖父母為外國人,亦得為本國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至於父母是
否有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定:「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之
權利、義務……」,而須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之順序定其監護人,
由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則仍應參照最高法
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四一五號判例所示,就具體個案事實,視其有無法律
上及事實上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而定,或僅為行
使有困難,則尚非所謂不能行使。本件究屬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
女之權利﹑義務,或僅為行使有困難,以及應如何向有關機關申請辦理相
關事宜,則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依有關規定,本於職權處理
之
7.
發文日期:042.09.09
要  旨:
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者,在未依法撤銷前,應認有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