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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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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 法條內容
法條內容
| 法規名稱: |
民法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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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 施行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