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