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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99-1 條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監護人依前條規定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應限制其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以保護受監護人之財產權益。至監護人如違反本條規
    定,其所為之行為,應認為屬於無權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