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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第 37 條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執行物之扣留時,執行機關應製作收據,詳載扣留物之
名稱、數量,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前項扣留物不便保管或搬運者,得予封存,命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出
據看守或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