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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第 25 條
行政執行處就已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時,如有執行法院函送併辦之事
件,應維持已實施之執行程序原狀,並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
項規定將有關卷宗送由執行法院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