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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 39 條
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衛生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
置其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
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