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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法 第 39 條
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衛生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
置其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
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第 39 條
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衛生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
置其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
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民國 21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9 條
遇有天災、事變及其他交通上、衛生上或公安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
分其土地、家屋、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或處
分,或將其使用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