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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第 39 條
1.
發文日期:107.02.14
要  旨:
即時強制並不以人民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然而因即時強制之方法
對人民權益影響較大,除必須具備緊急性與必要性之一般要件外,行政執
行法第 37 條至第 40 條更規定須具備特別要件,始得實施
2.
發文日期:101.06.14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至第 40 條等規定參照,對於意圖自殺情形,具體個
案是否符合得予管束要件,應考量比例原則,依個案事實由行政機關審認
3.
發文日期:090.05.21
要  旨:
本件異議人所稱其欠繳營業稅業已提起行政訴訟再審之訴云云,顯係對於
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存在與否之實體爭執,揆諸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抗
字第三七六號判例意旨,自非執行機關所得審究,異議人執此爭執,於法
顯有未合,應予駁回。此外,異議人申請停止執行之部分,執行機關應依
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審認有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情形,而為妥適之
決定,併予指明。
4.
發文日期:050.01.19
要  旨:
第一則
義務人無資力納付執行之金額,或經反覆科罰仍不能達到目的時,可對之
行直接強制執行處分

第二則
本條所舉危害情形,須就具體事實加以認定。且須非為本條所列各項處分
即別作他途可循時,方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