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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96
九十六、(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死亡時應注意事項)
        告訴乃論罪,被害人已死亡者,應注意本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
        項及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適用。但依各該規定告訴者,除被
        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有獨立告訴權者外,不得與被害人明示
        之意思相反。
        如被害人年齡幼稚,不解告訴意義,而其法定代理人又係被告或
        因與被告有親屬關係而不為告訴,復無本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後段
        所示之告訴人時,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
        行告訴人,並注意通知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提出告訴。
        (刑訴法二三三、二三六、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