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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95
九十五、(告訴乃論之罪應先調查事項)
        告訴乃論之罪,應先注意其告訴是否經過法定告訴期間及告訴人
        是否有告訴權。若告訴人於合法告訴後死亡,或其身分關係消滅
        ,仍於告訴效力不生影響。惟所告訴者,如係刑法第二百三十九
        條之通姦罪,並應注意其有無縱容或宥恕情形。(刑訴法二三二
        、二三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