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 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 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權。 前項抵押權應於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時,一併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