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12.15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訂定,自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九、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或本手冊 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 一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但宿舍借用 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屆期不遷出 者,應即依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