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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9
九、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或本手冊
    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
    一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但宿舍借用
    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屆期不遷出
    者,應即依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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