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訂定第 9  條及第 21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施行。
第 9 條
檢察官助理薪點折合率比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之最高標準支給,
其月支報酬(報酬標準表如附件一)依下列規定:
一、起敘規定:自三六○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
    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三七六薪點起敘,
    最高得敘至四七二薪點。
二、提敘薪級規定:職前曾為檢察官助理、法官助理或任職於政府機關(
    構),連續任職滿一年以上且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於試用期滿後,檢
    具相關年資證明文件,經進用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按年採計提敘
    薪級,並追溯自到職之日生效。
檢察官助理於任職期間取得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前,如已支領第一項第二款較高薪點時,不予
改敘。如得改敘較高薪點者,應於取得改敘資格後,向各地方檢察署提出
書面申請,經進用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自申請改敘之日起生效。
本條施行前已在職之檢察官助理,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提敘其於施行前之
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