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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一、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助理月支報酬薪點起敘、提敘標準。
二、第二項規定檢察官助理任職期間改敘方式。
三、本條施行前所進用之檢察官助理,其起敘、提敘標準有明確必要,爰訂定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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