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機關接獲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應 於接獲之日起二十日內,移送該事件之主管機關,並副知當事人。 機關接獲性騷擾申訴而不具調查權限者,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四日 內查明並移送具有調查權之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 或地方主管機關,未能查明者,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 就性騷擾申訴為調查。 前項移送,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地方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