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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與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9
九、機關接獲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應
    於接獲之日起二十日內,移送該事件之主管機關,並副知當事人。
    機關接獲性騷擾申訴而不具調查權限者,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四日
    內查明並移送具有調查權之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
    或地方主管機關,未能查明者,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
    就性騷擾申訴為調查。
    前項移送,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地方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