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申訴人為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時,其申訴及處理程序,由機關依性別 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二條之三規定辦理。 被申訴人為機關首長,應向下列機關提出申訴: (一)申訴人為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時,應向被申訴人之直屬上級機關提 出申訴。 (二)申訴人非屬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時,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 條之一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