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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與所屬機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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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訴人為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時,其申訴及處理程序,由機關依性別
    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二條之三規定辦理。
    被申訴人為機關首長,應向下列機關提出申訴:
(一)申訴人為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時,應向被申訴人之直屬上級機關提
      出申訴。
(二)申訴人非屬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時,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
      條之一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