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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與所屬機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9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一、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四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申訴人為公務人員或
    教育人員,其申訴及處理程序,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二條
    之三規定辦理。
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第二
    項明定機關首長涉及性騷擾之申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