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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9
九、本署停車場僅提供停車空間,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
    抗力之因素時,本署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
    使用人如在本停車場內與他車發生行車事故者,由使用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