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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宿舍管理要點(112.10.04訂定)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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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宿舍經核借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住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不辦妥前
    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者外,以放棄論,且
    不得保留其原登記序,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