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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宿舍管理要點(112.10.04訂定) 9
九、宿舍經核借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住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不辦妥前
    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者外,以放棄論,且
    不得保留其原登記序,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9
九、宿舍經核借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住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不辦妥前
    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者外,以放棄論,且
    不得保留其原登記序,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