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經開案評估認為適於進行修復者,由檢察機關自行辦理或轉介適當機 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並通知聲請人。 檢察機關或受轉介之機關、機構或團體得評估是否適於進行修復,並 行對話前之準備。 經前項評估或行對話之準備,認為不適於進行修復者,應通知聲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