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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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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秩序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複製檔
      案不得以攝影方式為之,且應由本監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執行複製為
      原則。
(三)未經本監許可,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或連接本監網路系統。
(四)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