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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9
九、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秩序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複製檔
      案不得以攝影方式為之,且應由本監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執行複製為
      原則。
(三)未經本監許可,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或連接本監網路系統。
(四)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