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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獎懲規定
公發布日: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9
九、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申誡:
(一)曠課、不假外出或無故逾時返回,累計未滿三小時。
(二)對師長有態度不當之行為,情節輕微。
(三)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情節輕微。
(四)對於交辦事項,未能善盡職責或延誤完成期限,情節輕微。
(五)不服從指揮,情節輕微。
(六)以筆記、圖像、電磁紀錄等各種形式複製限閱教材、書籍,非經核
      准攜離訓練場所或刊登網路或違反保密規定,情節尚屬輕微。
(七)於網路上或其他場合發表不當言論,破壞團體形象,情節輕微。
(八)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之行為,情節輕微
      。
(九)其他言行不檢,違反紀律或擾亂秩序,情節輕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