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9
九、遺失物如有下列情形者,本分署得予以拍(變)賣後歸入公庫、贈送
    公益團體、逕行拋棄或送交相關單位辦理:
(一)已逾保存期限或罹於腐壞者。
(二)危險物品或易燃物品。
(三)寵物。
(四)身分證、健保卡、金融卡及信用卡等證件卡片類物品。
(五)經所有人表示拋棄者。
(六)價值於新臺幣 500  元以下,且已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惟拾得
      人表示不願領取或經通知而未於 3  個月內領取或無法通知而於公
      告後 3  個月內未領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