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一般規定:
(一)本校應製作「空白申訴書」簿冊,並責由專人專卷管理。
(二)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提起申訴後,因案借提或其他因素不在本
校執行時,有關審議小組會議時之到場陳述模式,由遠距接見承辦
人及申訴案承辦人(生輔組長)一起辦理有關視訊、錄影(音)等
事宜。
(三)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不服審議小組之決定或逾期不為決定者,
得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四)申訴事件承辦人(生輔組長)應告知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提起
行政訴訟之法定期間,並得協助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書寫起訴
狀。
(五)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提起行政訴訟,如符合申請法律扶助之法
定要件時,承辦人應予以協助申請法律扶助相關作業。
(六)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於審議小組作成決定書送達之前,撤回申
訴時本校教輔人員或承辦人(生輔組長)應速通知審議小組。(撤
回申訴書空白格式詳如附件三)
(七)學生入校後,應安排申訴權益、管道等相關課程;教輔人員應辦理
申訴教育研習或適當場合宣導申訴作業程序等相關活動,俾使教輔
人員熟悉申訴事件處理流程(流程圖詳如附件四)。
(八)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提出申訴事件,應予保密及保護隱私;未
經同意,不得公開相關申訴內容。
(九)本申訴事件處理應行注意事項,應適時檢討其內容是否符合「推動
兒童權利公約(CRC) 施行法」相關規定,並結合實務環境邀請專
家學者入校協助檢核有關申訴作業之保密度、友善度、透明度、保
護性、獨立性、及時性等指標,持續精進本校申訴機制。
(十)本申訴事件處理應行注意事項之內容如有疏漏未規定或不週延之處
,以監獄行刑法第十二章之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