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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支付對象審查及收支運用查核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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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支付原則)
(一)支付對象之自籌能力越強、公益性質越高者,將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
(二)補助款之核定,以與犯罪被害補償、更生保護、法治宣導、毒品防
      制、戒癮治療或其他對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之計畫為優先,
      弱勢關懷、老人照護、婦幼保護、家庭支持為次,其他計畫類型則
      視個案具體需求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