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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受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
9
九、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人員應告知陳情人,或協助將
    陳情內容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副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