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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受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 9
九、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人員應告知陳情人,或協助將
    陳情內容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副知陳情人。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訂定
9
九、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人員應告知陳情人,或協助將
    陳情內容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副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