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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表揚模範廉政人員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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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獲選本署模範廉政人員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服務機關(構)應自
    其情事發生後,函送原遴薦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由原遴薦之主管機
    關政風機構報請本署廢止其資格,並令其繳回已領受之獎座(牌、狀
    )及獎品: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諭知緩刑或易科罰金。
(二)受褫奪公權宣告。
(三)受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職、養)金,休職懲戒處分判決確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