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獲選本署模範廉政人員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服務機關(構)應自 其情事發生後,函送原遴薦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由原遴薦之主管機 關政風機構報請本署廢止其資格,並令其繳回已領受之獎座(牌、狀 )及獎品: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諭知緩刑或易科罰金。 (二)受褫奪公權宣告。 (三)受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職、養)金,休職懲戒處分判決確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