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收容人於違規執行、違規考核及新收期間之處遇情形如下:
(一)違規執行期間:
1.依其懲罰處分內容停止接見,得許接見時依累進處遇級數及相關
規定辦理之。
2.禁止吸菸、購菸。原單位轉入之香菸一律集中收存,待違規執行
及違規考核期滿配業後再予發還。
3.電器、電池一律集中收存。但考量衛生因素,得管制使用電動刮
鬍刀,用畢收回。
4.物品一律交付舍房主管集中收存。具特殊用途之必需品,得報請
核准後攜入使用。
(二)新收及違規考核期間:
1.接見依累進處遇級數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2.禁止吸菸、購菸。
3.電器、電池一律集中收存,待新收或違規考核期滿配業後再行發
還。但考量衛生因素,得管制使用電動刮鬍刀,用畢收回。
4.可攜入舍房之物品包含盥洗用具、換洗衣物、寢具、訴訟資料文
件、文具用品及接見寄入菜餚等,其餘物品一律交付舍房主管集
中收存。具特殊用途之必需品,得報請核准後攜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