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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收及違規舍收容人管理考核實施要點 9
九、收容人於違規執行、違規考核及新收期間之處遇情形如下:
(一)違規執行期間:
      1.依其懲罰處分內容停止接見,得許接見時依累進處遇級數及相關
        規定辦理之。
      2.禁止吸菸、購菸。原單位轉入之香菸一律集中收存,待違規執行
        及違規考核期滿配業後再予發還。
      3.電器、電池一律集中收存。但考量衛生因素,得管制使用電動刮
        鬍刀,用畢收回。
      4.物品一律交付舍房主管集中收存。具特殊用途之必需品,得報請
        核准後攜入使用。
(二)新收及違規考核期間:
      1.接見依累進處遇級數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2.禁止吸菸、購菸。
      3.電器、電池一律集中收存,待新收或違規考核期滿配業後再行發
        還。但考量衛生因素,得管制使用電動刮鬍刀,用畢收回。
      4.可攜入舍房之物品包含盥洗用具、換洗衣物、寢具、訴訟資料文
        件、文具用品及接見寄入菜餚等,其餘物品一律交付舍房主管集
        中收存。具特殊用途之必需品,得報請核准後攜入使用。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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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收容人於違規執行、違規考核及新收期間之處遇情形如下:
(一)違規執行期間:
      1.依其懲罰處分內容停止接見,得許接見時依累進處遇級數及相關
        規定辦理之。
      2.禁止吸菸、購菸。原單位轉入之香菸一律集中收存,待違規執行
        及違規考核期滿配業後再予發還。
      3.電器、電池一律集中收存。但考量衛生因素,得管制使用電動刮
        鬍刀,用畢收回。
      4.物品一律交付舍房主管集中收存。具特殊用途之必需品,得報請
        核准後攜入使用。
(二)新收及違規考核期間:
      1.接見依累進處遇級數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2.禁止吸菸、購菸。
      3.電器、電池一律集中收存,待新收或違規考核期滿配業後再行發
        還。但考量衛生因素,得管制使用電動刮鬍刀,用畢收回。
      4.可攜入舍房之物品包含盥洗用具、換洗衣物、寢具、訴訟資料文
        件、文具用品及接見寄入菜餚等,其餘物品一律交付舍房主管集
        中收存。具特殊用途之必需品,得報請核准後攜入使用。
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9
九、收容人於違規調查、違規執行、違規考核及新收期間之處遇情形如下
    :
(一)違規調查期間:
      1.處遇與一般收容人相同。
      2.生活作息時間同違規考核期。
(二)違規執行期間:
      1.依其處分內容停止接見,得許接見時依累進處遇級數及相關規定
        處遇之。
      2.禁止吸菸、購菸。原單位轉入之香菸一律保管,待違規執行及違
        規考核期滿配業後再予發還。
      3.電器、電池一律保管。但考量衛生因素,得使用刮鬍刀。
      4.物品一律點交由舍房主管保管。具特殊用途之必需品,得請求自
        行保管有使用。
(三)新收暨違規考核期間:
      1.接見依累進處遇級數及相關規定處遇之。
      2.禁止吸菸、購菸。
      3.電器、電池一律保管,待違規考核期滿配業後再行發還。但考量
        衛生因素,得使用刮鬍刀。
      4.可攜入舍房之物品包含盥洗用具、換洗衣物、寢具、訴訟資料文
        件、文具用品及接見寄入百貨,其餘物品一律點交由舍房主管保
        管。具特殊用途之必需品得請求自行保管有使用。
    前項可攜入舍房物品之數量,為維持舍房安全管理及秩序之需求,得
    在合理範圍內予以限制。
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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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房之處遇:
    1.解罰後令入考核房,違規考核之內容為內務、秩序、靜坐等三項為
      評量依據,日、夜勤主管分別考核,每日每項至少 0  分至多 2
      分,三項評分累計至多為 6  分,考核期間如有特殊優、劣表現者
      ,可由日勤主管核實加減 1  至 3  分。(附件二收容人考核紀錄
      表)
    2.考核天數計算標準,係以懲罰表上之懲罰情節乘以基本點數換算為
      考核天數,訓誡為 10 點、停止接見一次 15 點、強制勞動一日
      15  點、停止購買物品一日 15 點、停止戶外活動一日 35 點。
    3.每日施以五階段靜坐(例假日三階段),靜坐時間及作息規定皆與
      新收房同。(附件三愛舍作息表)
    4.考核房之接見及通信,依所簽處之懲罰標準及累進處遇級數處遇之
    。
    5.電器、電池、象棋等物品一律管制,但考量衛生,得許其使用個人
      持有之刮鬍刀。
    6.禁止吸菸、購菸,原單位轉入之香菸一律保管,待考核期滿配業後
      再發還本人。
    7.為端正生活、培養儉樸習慣,違規考核期間購物限於日常生活必需
      品,另因病療養或外醫住院者依醫囑審酌辦理。
    8.違規考核期間,再違規受處分者,每次責任點數加重二分之一,並
      以此類推累計。
    9.看病、加診須事先遞陳報告,經主管確認核准,由衛生科安排門診
      ;急診則視實際情況為之。
   10.違規考核期間因病療養或外醫住院者,其考核轉由該接收單位接續
      考核,除靜坐外,餘生活規範應依違規考核舍規定實施。
   11.違規考核期間因借提出監而無法接續考核者,暫停考核;待其提回
      本所後再接續考核。
   12.違規期間應由該區管教小組教誨師、科員對違規收容人進行晤談輔
      導,收容人不得拒絕。
   13.本注意事項提所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