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收到行政執行機關核發之債權憑證,由總務科承辦人簽擬陳核後歸檔 妥善保存,並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所定之執行期間內(繳 納通知單之繳納期限屆滿起算 5 年內),得函請財政部各財稅機關 提供積欠勒戒費用義務人之所得、財產等資料,清查後發現有財產可 供執行時,應至少再移送管轄行政執行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