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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9
九、收到行政執行機關核發之債權憑證,由總務科承辦人簽擬陳核後歸檔
    妥善保存,並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所定之執行期間內(繳
    納通知單之繳納期限屆滿起算 5  年內),得函請財政部各財稅機關
    提供積欠勒戒費用義務人之所得、財產等資料,清查後發現有財產可
    供執行時,應至少再移送管轄行政執行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1  次。
民國 100 年 06 月 07 日訂定
9
九、收到行政執行機關核發之債權憑證,由總務科承辦人簽擬陳核後歸檔
    妥善保存,並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所定之執行期間內(繳
    納通知單之繳納期限屆滿起算 5  年內),得函請財政部各財稅機關
    提供積欠勒戒費用義務人之所得、財產等資料,清查後發現有財產可
    供執行時,應至少再移送管轄行政執行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