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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奔喪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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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注意事項:
(一)奔喪(探視)回報時機。
      1.到達奔喪(探視)地點。
      2.行將出發返監。
      3.其他特殊情形。
(二)戒護受刑人奔喪(探視)得於出發前先與家屬聯繫,戒送途中不得
      中途停留(如買食物、飲料、如廁等)或讓受刑人使用電話與外界
      接觸。
(三)受刑人奔喪(探視)應著囚衣、原則穿球鞋。
(四)同一地點戒護奔喪(探視)一次以一人為限。(如為父子、兄弟則
      分批戒送)
(五)戒護奔喪(探視)不得任其脫離視線、無論如廁、祭拜或其他情形
      皆應寸步不離,同行戒護。
(六)受刑人奔喪(探視)不得持有財物,如親友欲送入物品應請其至本
      監依規定辦理。
(七)受刑人返家奔喪(探視)之計程車資應由申請受刑人或其家屬支付
      。
(八)受刑人奔喪(探視)嚴禁接受家屬餽贈招待或食用任何飲料、食品
      或代受刑人保管金錢。
(九)受刑人家屬如有依習俗贈送戒護人員紅包之情形,應將金錢退回,
      於返監後由隨行政風人員填簿陳核,並於年終時統計贈送金額簽請
      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