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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災害防救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9
九、矯正機關防救執行中心於災害後應行辦理之事項:
(一)立即辦理復原工作,儘速整理環境衛生及消毒。
(二)調查及報告災情。
(三)清理障礙物,清除危險物品及整修建築物。
(四)工作人員應即清點或交出其所領器械、戒具、工具及其他用品等,
      並檢查有無損壞缺少。
(五)召開檢討會議。
(六)撤除防救執行中心,並向本署報告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