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矯正機關防救執行中心於災害後應行辦理之事項: (一)立即辦理復原工作,儘速整理環境衛生及消毒。 (二)調查及報告災情。 (三)清理障礙物,清除危險物品及整修建築物。 (四)工作人員應即清點或交出其所領器械、戒具、工具及其他用品等, 並檢查有無損壞缺少。 (五)召開檢討會議。 (六)撤除防救執行中心,並向本署報告處理情形。
九、各矯正機關防救執行中心於災害後應行辦理之事項: (一)立即辦理復原工作,儘速整理環境衛生及消毒。 (二)調查及報告災情。 (三)清理障礙物,清除危險物品及整修建築物。 (四)工作人員應即清點或交出其所領武器、彈藥、械具、工具及其他用 品等,並檢查有無損壞缺少。 (五)召開會議,檢討得失。 (六)撤除防救執行中心,並將處理情形函報本署。
七、各矯正機關防災執行中心於天然災害後應行辦理之事項: (一)立即辦理復舊工作,儘速整理環境衛生及消毒。 (二)調查及報告災情。 (三)清理障礙物,清除危險物品及整修建築物。 (四)工作人員應即清點或交出其所領武器、彈藥、械具、工具及其他用 品等,並檢查有無損壞缺少。 (五)召開會議、檢討得失。 (六)撤除防災執行中心,並將處理情形函報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