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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災害防救要點 9
九、矯正機關防救執行中心於災害後應行辦理之事項:
(一)立即辦理復原工作,儘速整理環境衛生及消毒。
(二)調查及報告災情。
(三)清理障礙物,清除危險物品及整修建築物。
(四)工作人員應即清點或交出其所領器械、戒具、工具及其他用品等,
      並檢查有無損壞缺少。
(五)召開檢討會議。
(六)撤除防救執行中心,並向本署報告處理情形。
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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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矯正機關防救執行中心於災害後應行辦理之事項:
(一)立即辦理復原工作,儘速整理環境衛生及消毒。
(二)調查及報告災情。
(三)清理障礙物,清除危險物品及整修建築物。
(四)工作人員應即清點或交出其所領武器、彈藥、械具、工具及其他用
      品等,並檢查有無損壞缺少。
(五)召開會議,檢討得失。
(六)撤除防救執行中心,並將處理情形函報本署。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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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矯正機關防災執行中心於天然災害後應行辦理之事項:
(一)立即辦理復舊工作,儘速整理環境衛生及消毒。
(二)調查及報告災情。
(三)清理障礙物,清除危險物品及整修建築物。
(四)工作人員應即清點或交出其所領武器、彈藥、械具、工具及其他用
      品等,並檢查有無損壞缺少。
(五)召開會議、檢討得失。
(六)撤除防災執行中心,並將處理情形函報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