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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1 日
第 9 條
警衛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之巡邏查察及安全防護。
二、學生戒護及校外護送。
三、天災事變、脫逃及其他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
四、武器、戒具之保管及使用。
五、警衛勤務之分配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戒護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