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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明陽中學辦事細則 第 9 條
警衛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之巡邏查察及安全防護。
二、學生戒護及校外護送。
三、天災事變、脫逃及其他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
四、武器、戒具之保管及使用。
五、警衛勤務之分配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戒護管理事項。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9 條
警衛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之巡邏查察及安全防護。
二、學生戒護及校外護送。
三、天災事變、脫逃及其他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
四、武器、戒具之保管及使用。
五、警衛勤務之分配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戒護管理事項。